职业打假人刑事边界问题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

91百科网 18 0

从“知假买假”到刻意诱导售假,从合法主张到恐吓威胁,从赔十一到索要“保护费”、“咨询费”,“专业打假人”已徘徊在刑事犯罪的边缘。

10月12日下午,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职业打假人员刑事界限问题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

与会专家对当前异化的“专业打假”行为的规制进行了探讨。 有专家建议,刑法可以考虑对具有非法目的、非法手段、危害社会后果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干预。 这一观点得到了在场很多人的赞同。 一位刑法学者对此表示支持。

专业防伪人员刑事边界问题研讨会

“专业打假”人数大幅增加

显示出许多负面影响

据介绍,2014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共收到专业打假投诉举报867件,占当年投诉举报数量的1.9%。

三年后的2017年,该系统共收到专业打假投诉41201件,占当年投诉举报数量的17.9%。

2018年上半年,专业防伪投诉数量达到惊人的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专业打假投诉和举报无论是数量还是占投诉总量的比例都在急剧上升,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表示,目前“专业打假”存在三大问题:维权变成恐吓威胁、干扰行政执法、而举报投诉也偏离了社会监督的初衷。 经过分析,一些监管措施将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层面来考虑。

在民事法律层面,首先要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消费者”的定义方面。 对于一次性大额采购或多个地点的采购,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还需进一步讨论;

其次,“知假买假”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可以区别对待。 在行政法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害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刑法方面,对于‘专业打假’行为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空间。

此外,利用“大数据”识别“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也值得讨论。

罗培新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苏敏华博士分享了她目前正在研究的“职业防伪”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

她认为,“专业防伪”具有三个明显特征。 第一,“专业打假”的目的非常营利,不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对象的选择非常功利。 “打假”的对象并不是真正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因为真正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需要进行检测,既费钱又费时,也不符合他们的利益。 因此,他们会选择没有实质性缺陷的产品,比如夸大的广告、标签问题等;

最后,“专业防伪”有恶化的趋势。 “专业打假”的负面影响包括影响营商环境、浪费公共资源等。 行政机关和法院已成为向企业施加压力的手段。

苏敏华博士,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

她表示,将问题产品带进超市当场购买、恶意代用等“打假”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而因标签等产品缺陷造成的“专业打假”和标记可以被视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指控仍然存在争议。

“专业打假”行为应层层打击

刑法可适当干预明显违法行为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毕友作为企业代表分享了自己的困惑。 对于企业法律事务,法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处理“专业防伪”,但“专业防伪”却很难举证。即使可以证明行为人是“专业防伪”,打假人”,目前还很难证明他这次的行为是“专业打假人”。

上海交通大学科苑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少谦在会上分享了他的想法。 “一旦被认为是专业的打假行为,就会被视为敲诈勒索犯罪,这种想法令人担忧。” “专业打假”要全面。 治理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应对不同层面的行为。

张少谦 上海交通大学科苑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那么,如何区分不同层次的行为呢?

首先,我们要考虑如何识别“假货”。 张少谦认为,目前“假货”的定义过于宽泛,标签等问题不应该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假货”范畴。 “假冒”商品应当是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商品。 对不同层面的“打假”行为应区别对待。

其次,刑法可以考虑对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危害社会的“专业打假”行为进行干预。 比如,索要“保护费”、“咨询费”的人,具有非法目的,应该受到处罚。 对于那些要求“代购”的人,“涉案产品属于具有犯罪意图的诱导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也可以受到处罚。但如果捏造事实,公开散布虚假信息,可以利用张绍谦教授的观点得到了与会的众多刑法专家的认可。

其他刑法专家也对一些“专业打假”团伙的黑社会性质表示担忧。 对于分工明确、职业化的团伙“专业打假”行为,或者说可以称之为“专业主张”的团伙,建议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量刑。

会议主持人、律师学院党委书记王永杰教授认为,除了加强相关部门法的实体法研究外,还需要比较和区分不同部门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标准。不同程序法视角下的“买假”行为从程序和证据的双重视角,重新审视“消费者”、专业打假、公益打假、“知假买假”、过度维权、侵权等行为的事实认定。勒索。

他还建议,可以探索适用新《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新规定,适当减轻法官认定事实的压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 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历和道德良知对事实认定发挥积极作用,相关案件移交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王永杰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党委书记

罗培新副主任在总结研讨会时表示,“专业打假”行为确实偏离了立法初衷。 在事实认定上,应当对具体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那些不构成消费者理性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判断存在一般缺陷的,不应当认定为虚假或者法律上存在明显缺陷。 接到此类举报或投诉后,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不予处罚。 对于“专业打假”的问题,刑法应保持谦虚,但就民法而言,“知假买假”的行为可以认定不构成欺诈。 同时,那些“知假买假”的人不被视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一般民事权利,但不能主张《消费者法》规定的多重赔偿权。

作者 | 徐辉

值班编辑 | 刘新楠

——————

◆ 上海法治报

法治的力量是共享的

微博|@上海科技

微信|Shfzb34160932

标签: 职业打假人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